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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举依法治国伟大旗帜 强力推进农发行在法治轨道上又好又快发展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10月23日胜利闭幕,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新部署、新安排,为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描绘出新的“路线图”。将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是党顺应历史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治国理政的新开拓,也是党的又一次自我革新和自我完善。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会议精神,更加自觉地大力建设“法治农发行”,强力推进农发行在法治轨道上又好又快发展。

一、 充分认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四中全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两次全会相互辉映,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新的发展条件下抓改革开放、抓法治建设的“姊妹篇”。它表明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是在新形势下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现代化的集中体现。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就国家治理体系而言,一个国家在治理体系上是否完善,首先就得看法律体系是否健全。如果没有好的法律体系的支撑,国家治理就很难有基本的行为准则,进退便会失据。从国家治理能力而言,法治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基本方式。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法治落实到国家治理、政党执政、政府行政等各个层面,这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保障。也唯有此,才能实现“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的治国方略。

(二)依法治国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的客观需要。

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必须规范政府行为,将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防止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过分干预,依法保证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必须保护财产权利与人身自由,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地位,实现公平竞争;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降低交易成本;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效解决争议,维护市场秩序。特别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转型升级任务十分迫切,更加需要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确保各项重大经济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以法治的力量为中国经济提质增效、行稳致远提供重要动力。

(三)依法治国是深入推进各领域改革,确保改革方向的根本保证。

四中全会强调:“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历史和经验告诉我们,推动中国改革破浪前行,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深化改革的“深水区”和“瓶颈期”,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就业、环境、资源、收入分配、城乡统筹等不少领域牵涉的利益格局十分复杂,牵一发而动全身,越来越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问题的破解之策、化解之道。全会提出,要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调解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还是凝聚改革共识、分担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的最佳途径。因此,改革越是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让政府和人民共享法治红利,以法治来引领改革方向、推动改革进程、保障改革成果。

(四)依法治国是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

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在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的征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法治是国家富强的制度基石。实现中国梦,前提是国家富强。只有国家富强,民族振兴才有坚实基础,人民幸福才有根本指望。法治贯穿改革发展稳定全过程,覆盖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各领域,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基石。法治是民族振兴的制度保障。实现民族振兴,就是要使中华民族以现代化中国的国力和形象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要如期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大业,必须继承中华文明的优秀传统,积极吸收世界先进文明成果,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强法治建设。只有真正实现法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能获得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法治是人民幸福的根本保障。实现中国梦,目的就是人民幸福。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只有加强法治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才能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实现人民幸福。始终沿着法治轨道推进经济发展、政治民主、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文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最终一定能变为现实。

二、建设“法治农发行”之路迈出坚实步伐

(一)大力推进制度体系建设。

四中全会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10年来,农发行为全面推进全行内部改革,先后出台数十项改革创新举措,急风骤雨般地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建章立制300多件,形成了涵盖信贷、财会、人力资源、党建工作等各方面,贯穿贷前、贷中、贷后业务流程各环节,包含基本制度、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各层面的制度框架,为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推进农发行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农发行特色的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办贷管贷制度。推进信贷业务分类管理,完善授信管理制度。实行审贷分离、前后台制约制度。坚持和完善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完善项目报备审查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平台贷款管理制度体系,改造推广办贷管贷全流程无纸化和办贷审贷标准化,加强作业监督,强化贷后管理。二是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以七项指标为核心的绩效考评体系,开辟市场化筹资渠道,建立资金自求平衡的新机制,完善资源配置机制。三是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一级法人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体制,健全内控监督制度,全面实施内控评价制度。强化贷款分类、风险监测制度。建立党风巡视制度,建立银企廉政共建机制和廉洁办贷机制。四是法律合规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法律合规审查、信贷担保法律审查、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授权管理、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是重大经济纠纷案件管理、依法清收维权管理制度,加强外聘律师管理制度,建立合规政策、员工行为积分管理、操作风险管理、客户投诉管理制度。五是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推进干部制度、用工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建立管理岗位、业务岗位双线运行的职位管理体系,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和员工持证上岗制。建立全行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

(二)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总行党委高度重视规章制度在基层行的贯彻执行,狠抓贯彻落实。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对重要制度,通过各级行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牵头部门和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任务的分解和落实,明确要求和时限,真正使制度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检查督导。形成了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客户等产品营销部门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法律合规等风险管理部门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为第三道防线。三道防线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检查、考核制度,除对业务结果进行评价外,还对业务进行比较严密的过程控制。三是实行严格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执行制度打折扣、不到位,特别是形成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和案件等情况的查处力度。对案件特别是大要案,坚持“一案四问”、“双线问责”和“上追两级”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于大额风险贷款和大案要案,由总行直接抓,一抓到底,直到抓出结果。四是与考核挂钩。把由于执行制度不利造成风险和案件的状况纳入各级机构和负责人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之中。对超出合理容忍度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与考核排名、班子和个人的评价以及收入等挂钩。五是推进科技支撑。大力加强信息科技建设,基本形成了现代银行信息系统的主体架构,规章制度实施的技术控制能力显著加强。

(三)通过法律手段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10年来,我们利用法律手段切实维护了合法权益。一是全面推行法律审查。建立了信贷担保法律审查机制,印发了《信贷担保法律审查标准化指引》等制度规定,使法律审查成为办贷流程的一个必经的关键环节。仅2013年法律合规条线全年共审查项目14472个,涉及金额9148.1亿元,出具35784条风险提示或完善修正建议,审查意见已经成为加强贷前管理、进行贷款决策必备的重要依据。二是积极推行民营企业个人担保。这项制度实行5年来,进一步发挥了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作用,强化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观念,对防范道德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三是严格商业性贷款担保管理。2013年基本授权中统一要求省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商业性贷款均提供足值担保;今年又做出细化,要求商业性贷款原则上均应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从严控制保证担保贷款。这些管理措施对有效控制商业性贷款风险,遏制不良贷款上升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四是充分发挥诉讼维权的作用。先后建立“重大案件上报”、“诉讼效益分析”、“典型案例分析通报”制度,并将典型案例分析编印成册进行警示教育。案件胜诉率多年均稳定在99%以上,诉讼已经成为我行依法清收的“主渠道”。五是加强外聘律师管理。通过加强外聘律师选聘、考核管理,引入风险代理机制,督促律师尽职代理,推进全行性大额不良贷款重组等工作,为不良资产盘活、加快追偿我行债权、直接增加我行利润作出贡献。

(四)加强依法合规管理。

我行以建设“法治农发行”为目标,狠抓基础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依法治行。一是认真开展普法宣传。总行党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持之以恒开展普法宣传,相继制定了“四五”、“五五”、“六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通过开展“知法学法守法”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征文等活动,顺利完成普法任务,我行及部分基层员工已连续在“四五”、“五五”、“六五”普法中被中宣部和司法部评为全国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二是深入开展“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年”活动。通过召开视频会议、开展知识竞赛、合规专题征文等活动进行宣传教育,并利用条线检查和内部审计结果,深入分析合规风险多发原因,分层次、有重点地查找潜在风险,有力提升了全行内控水平和案防能力。三是扎实开展“信贷基础管理年”活动。信贷基础管理是我行业务基础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目前相对薄弱的环节。作为信贷基础管理的重要方面,我行通过全面修订业务合同文本、科学管理基本授权、开展法律合规风险分析等措施,大力夯实法律合规基础,为我行依法合规经营提供重要保障。四是大力推进合规文化建设。研究制定了《2014-2016年合规文化建设规划》,通过开展合规高端访谈、 “合规示范单位”和“合规模范员工”评选等活动,充分发挥依法合规榜样的示范引导作用,用“身边事”教育、激励“身边人”,全行依法合规经营文化意识得到较大提高。

(五)大力加强法律合规队伍建设。

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农发行法律合规工作始于建行之初,伴随着我行改革发展,职能不断完善,队伍不断壮大。建行伊始,即在总行办公室设法律岗,负责法律咨询、与司法机关的联络沟通等法律事务。2002年,总行成立法规部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并增加诉讼管理工作内容。尽管法规部于2005年作为二级部并入新成立的风险管理部,更名为法律事务部,但增加了信贷担保审查、授权管理等职能,法律促进全行工作稳健发展的作用得到了加强。2008年,为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全行经营,总行在监察室成立合规处负责全行合规管理工作。2011年6月,总行党委对依法合规经营有了更高更新的认识,站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战略和全局高度,决定在总行成立法律合规部,集中承担法律事务和合规管理职能。通过20年特别是最近10年的发展,全行法律合规队伍由几个人发展到近2700人,由最初的在一个处设一个管理岗发展成总行、省级分行有独立部门、二级分行有专职岗位、县级支行有兼职岗位的“四级完整”组织体系,机构人员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目前,法律合规队伍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七成、35岁以下过半数,是一支高学历、有活力的队伍,为全行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和专业保障。

三、建设“法治农发行”是农发行的现实和发展需要

(一)大力推进依法治行是深入推动农发行改革的客观需要。

四中全会指出:“重大改革需要于法有据”。农发行进一步深入推进改革,贯彻依法治国精神既是必然选择,更是客观需要。首先,法律具备的权威性特质决定其引领改革的内在功能。法律根植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需求,经历了严谨规范的立法程序,蕴含着国家强制力的全面保障,具有至上的权威性,以及规范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引领各项改革深入进行的功能。其次,用依法治国精神引领改革有利于破解面临的复杂局面。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治既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同时也是调解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方式,还是凝聚改革共识,分担改革风险,推动改革深化最佳途径”。只有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作用,才能破解改革面临的复杂局面,统筹多方力量,打破利益藩篱,为外部配套改革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最后,用法律形式固化改革成果是夯实改革基础的必然选择。只有通过法律形式固化宣示农发行改革成果,才能进一步夯实改革基础,使农发行改革发展真正实现“于法有据”,“有法可依”。因此,我们当前面临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修订完善好《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这一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懈怠。

(二)大力推进依法治行是进一步强化农发行经营管理的内在要求。

四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的目标包括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后者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推进。同样,经营管理法治化和现代化既是依法治行的重要目标,也是依法治行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业务经营方面,只有推进依法治行、依法合规经营、充分运用法律给银行经营带来的利好,才能进一步提升经营水平。首先,银行业基本法律为农发行经营划定了“合法边界”。只有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精神以及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规章要求,才能使经营活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银行立法的变化为农发行经营设定了“风向标”。银行经营相关立法随着经济发展不断修改变化,只有及时掌握立法变化对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流程等的影响,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提升经营水平。最后,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为农发行经营中的外部行为明确了权利义务。只有严格遵守《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公司法》等关于经营对外活动权利义务的规定,才能有效防控法律和声誉风险,在纠纷维权中处于主动。

内部管理方面,当前改革发展面临的全新挑战和机遇决定农发行必须向管理要效益,通过法治化和科学化管理挖掘发展潜力。贯彻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有助于树立法律权威,为强化内部管理营造良好的氛围,奠定坚实的基础。具体来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为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等体制指明了方向,确立了价值取向;《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是进一步强化财会管理的刚性要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对加强内控管理提出了工作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也为强化信息系统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大力推进依法治行是促进农发行有效发展的重要举措。

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在农发行改革发展面临重大挑战与机遇的关键时期,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用法治破解发展难题,用法治为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首先,法律规定为农发行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制度框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监管的目标确立为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经营,《商业银行法》将安全性列为银行经营的首要原则。作为充分贯彻国家经济和“三农”宏观调控政策的农发行,发展必须在法律规定基本原则下,依法合规地稳健进行,为内生性可持续发展保持内在动力。其次,充分掌握利用法律规定是防控风险、有效发展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规定,共同构建了较为严密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等规章为风险资产的处置提供了路径,划定了“红线”。巴塞尔协议因其权威性和科学性,也成为银行业加强风险管控的重要法律渊源。只有严格遵循上述规定,切实守住不发生地区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农发行才能实现有效发展。最后,依法治国的“制度红利”有助于拓宽我行发展空间。法律具有的前瞻性为银行发展预设了新的制度空间,如《物权法》确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降低了银行发展业务和依法维权的成本,确立预告登记制度推动防范“多重抵押”并降低银行经营风险,扩大财产担保范围相应拓展了银行业务发展领域。如果能够敏锐捕捉到法律变化释放出的类似“利好”信号,充分加以运用,农发行就能有效拓宽发展空间,进一步提升发展水平。

(四)大力推进依法治行是规范、拓展农发行对外交往的重要保障。

随着市场参与程度的加深和全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如何规范和拓展对外交往,更好地在交往过程中维护自身权益,成为农发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法治、平等、诚信等为农发行规范、拓展对外交往设定了基本准则,提供了有益思路。

首先,只有贯彻法治理念才能保持对外合作的稳定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交往中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只有在与客户、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的交往中遵守相关法律,妥善签订合同和协议,公平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并认真履行,才能实现合作的目的,促进合作的稳定。其次,只有贯彻法治理念才能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对外合作中,纠纷难以避免。《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等程序法赋予各方起诉、财产保全、证据收集、出庭和申请强制执行的平等权利,并规定了纠纷处理的程序。出现纠纷时,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维权,才能真正确保自身权益获得救济。最后,只有贯彻法治理念才能促进涉外交往。随着国家间交往程度加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和相关国际准则的“立改废”也十分迅速。只有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国际法律和准则,才能在涉外交往中真正增加共识,互利共赢,不断拓展涉外交往的广度和深度。

四、强力推进农发行在法治轨道上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依法治行的体制机制。

四中全会开宗明义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各级党组织要把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乃至今后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大力加强对“法治农发行”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是带头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树立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加强党性修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农发行,严格遵守党的规章制度,自觉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对于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坚决依纪依法予以惩处,决不手软;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以宪法为纲,全面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我行改革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严格遵循法律规则、法定程序和制度规范处理事务、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二是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依法治行的体制、机制。第一,总行党委是全行改革发展的领导核心,也是全行依法治行的领导核心。我行外部改革实施到位后,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为此,我们要依法规范总行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关系,坚持总行党委对改革发展、依法治行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第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顶层设计。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制度”。全行法治建设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总行法律合规部牵头负责。总行、省级分行要适时成立法律合规委员会,抓紧研究制定具有农发行特色的法治建设规划纲要,确保党委的主张能够贯彻到依法治行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第三,建立法治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度。各级行“一把手”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行党委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法治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定期听取法律合规部门工作汇报,在推进全行法治建设过程中起到核心、引领、统筹、协调、保障作用。第四,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各级行的积极性。依法治行工作涉及到各部门各级行,要根据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法治建设任务。

(二)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进一步推进我行外部配套改革。

四中全会明确了“重大改革需要于法有据”的原则。当前,农发行面临着改革发展新的、难得的历史机遇。深入推进外部改革,应当贯彻“依法治国”精神,在法治的轨道上和框架内,充分发挥法律破解改革复杂局面,引领、规范改革的独特作用。

一是用法律来引领规范改革。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基础上,合理界定业务范围,突出政策性功能定位,坚持业务在政策性为主体基础上的科学分类;要遵循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精神,加强资本约束机制建设,实施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审慎管理;要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要求进行资本补充机制的建设,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充分适应。

二是用法律来推动促进改革。要充分消化吸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银行组织架构建设的法律规定,借鉴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行做法,遵循现代公司制要求,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并完善相应管理体制;要参考印度、泰国、巴西等国外同业按照法律规定减免税收的做法,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争取必要的减免税政策,为农发行改革提供内在动力。

三是用法律来充分固化改革成果。要充分借鉴国外同业经验,抓紧研究并推动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准法律性质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将农发行最终改革成果固化为外部监管和内部约束的刚性要求。同时,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继续积极推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条例》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的立法工作,使农发行改革发展真正实现“于法有据”,“有法可依”。

(三)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打造完善的农发行制度体系。

要根据“坚持立法先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的要求,打造体系完整、科学有效的农发行制度体系。

一是加强党委对制度制定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制度制定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农发行制度制定中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由政策制度委员会审议后,报经总行党委讨论决定,确保制度质量。

二是根据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民主立法”的精神,完善制度制定的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程序,进一步加大对基层行意见的调研和吸纳,重要制度出台前下发系统充分征求意见,解决制度“不接地气”问题,确保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要根据四中全会关于“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的精神,借鉴国内外领先银行经验,探索建立由法律合规部门对全行政策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的工作机制,通过统一把关,避免制度冲突和“打架”现象,逐步实现规章制度“一口出”,大力提高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四是根据四中全会关于“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要求,加强制度整合和新增,并根据重点业务发展内在需要和外部法律变化内容,做好规章制度“加减法”,提高全行制度体系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四)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快建设“法治农发行”。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律的权威要靠人民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特别指出:“要增强制度执行力,制度执行到人到事,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各级行必须坚持在总行党委领导下,在依法合规经营轨道上开展工作,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制度执行力。

一是树立制度权威,提升制度执行力。凡是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各级行必须不折不扣的执行,各级行党委要坚持制度规定职责必须为、制度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庸软懒散现象,保持群众路线教育成果,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是健全依法合规决策机制。把员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集体讨论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各级行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应结合本行实际通过职代会、座谈会、信函等有效形式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推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三是建立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目前,我行已开展了对信贷担保事项、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对防范法律合规风险起到重要作用。但从审查范围看,信贷项目法律审查仅涉及担保事项,投资业务、国际业务等新业务的法律审查还未有效开展。从条线审查情况看,总行和省级分行审查已稳步推进,但二级分行及县级支行的法律合规审查仍存在审查不到位,走过场的现象。因此,我行要加强行内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机制建设,逐步将对信贷项目担保事项的法律审查扩大为对全部业务进行法律审查,未经合法合规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不合规的,不得提交讨论。

四是建立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重大事项的议事范围、决定程序、追责措施,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是将“法治考核”纳入考核指标体系。要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将法治建设成效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特别是应该将依法合规经营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中来,促进各级行、各级领导干部遵章守法、依法办事。

(五)健全依法维权机制,切实提升权益保护水平。

四中全会强调指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我行改善依法维权外部环境提供了重大的制度性“利好”;“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为我行依法维权提供了更多路径选择。我们要借“东风”,进一步强化依法维权理念、丰富依法维权手段、提升依法维权效果。

一是要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及修改变化,适时梳理并根据业务发展和对外交往需要新增业务和非业务合同文本,并强化合同填制和使用过程中的依法合规,确保不存在法律风险隐患。

二是要强化对客户的依法合规监管。要在继续严格按照总行制度强化客户监管的同时,树立“依法合规”监管观念,提升监管水平的强度,为依法维权做好事前保障。

三是要丰富依法维权方式。借鉴领先银行综合采用诉讼和非诉多种手段依法清收先进经验,推动仲裁、申请支付令、公证债权文书和实现担保物权等非诉手段的使用,扩展依法维权的深度和广度,提高维权实效。

四是切实提高执行收回率。要按照四中全会“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精神,整合行内外资源,加强与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配合,力争破解执行难困境。

五是要根据四中全会“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及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的精神,依法主动与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同时,要积极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银监会、银行业协会就依法维权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建立与立法、司法、执法机构常态化工作联系机制,掌握最新法律和监管规定动态,借鉴好的经验做法,加强依法维权。

(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合规文化建设。

一是营造全员参与法治建设的氛围。在全行范围内营造“坚持法律至上,维护制度权威”的氛围。各级行要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为重点,进一步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合规宣传,增强全行员工的依法合规意识,营造“学法守法、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二是突出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作用。领导干部能否具备带头依法办事,直接影响着整个部门和机构的守法作风和法治成效。在全行开展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要突出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模范作用,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治行理政。

三是大力推进依法合规经营文化建设。坚持把合规文化建设作为依法治行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营造依法合规光荣、违法违规可耻的文化氛围。要建立机制使合规评选和合规检查制度化,进一步完善员工行为积分制度,落实违规责任追究,使依法合规经营成为我行全体员工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七)加强队伍建设,为法治工作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一是建立结构合理、专业互补的法治专门队伍。第一,建立农发行法律顾问制度。要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的要求和行内业务岗位管理规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探索在总行设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在省级分行设主任法律顾问、副主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高级法律人才在依法治行过程中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智力支持和专业保障作用。第二,加强公司律师队伍建设和外聘律师管理。四中全会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我们要结合自身发展实际,一方面,大胆引进符合条件的律师和法学专家,并在现有法律合规队伍中选拔专业基础扎实、业务经验丰富的同志进行重点培养,在各级行建立起一支“农发行律师”队伍;另一方面,要按照外聘律师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外聘律师选聘机制,择优聘用具有处理银行业经济纠纷案件丰富经验,有意愿、有能力帮助我行维护权益、化解风险、解决问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我们服务,有效推动各级机构依法维权、合规操作。

二是进一步完善法治工作机构。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法治工作专业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我行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支覆盖四级的法治工作队伍,但我国司法制度下法院管辖、法规适用“属地化管理”等特征决定了依法治行重在基层。为此,我们要按照四中全会精神,在调整充实总行、省级分行法律合规机构、人员的同时,在二级分行尽快单独设置法律合规部门,在县级支行一线充实法律专业人员。

三是把好法治工作人员专业关。法律和计算机、财务会计等专业一样,具有较强、甚至更强的专业性。四中全会对法治专门队伍提出了“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并强调“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为此,要明确省级分行法律合规处正副处长中须有一名法律专业人员,达不到要求的应在年底前调整到位;法律合规条线新进人员原则上须具有专业背景;近3年每年各行要拿出30%的进人指标专门用于招聘法律专业人员。

四是大胆使用和培养法律合规条线干部。四中全会强调:“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它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建立法治专门队伍逐级遴选制度。对法律合规部门的优秀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拔“用起来”;对法律合规部门干部和其他部门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干部,要创造岗位交流机会使之“动起来”;要逐步建立法律合规专业人员逐级遴选制度,把基层行优秀法律合规干部“选上来”。

五是要重视提高法律合规人员激励。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法律合规岗位对人员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要求较高,担负对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合规性把关的职责,责任重大,要逐步创造条件、倾斜政策,建立健全对诉讼清收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的奖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人才。

六是加强法律合规专业培训。要按照四中全会提出的“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要求,从培训师资、培训经费等各方面给予特殊倾斜政策,大力加强对法律合规人员的培训,加快培养既熟知法律、又熟悉业务的“两栖”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