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0-01-13
总行最近制定下发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各级行信贷人员理解,现就《办法》制定的背景及相关内容介绍如下:
一、关于《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指导思想
贷款资金支付是贷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环节,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构成了贷后管理的基础,是信贷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为了规范贷款资金支付,加强支付管理,总行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部分省级分行也制定了实施细则。但是,从近几年我行发生的案件以及2009年三季度开展的以信贷资金支付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结果发现,贷款资金支付仍然是管理相对薄弱、风险相对集中的环节,相关管理须进一步加强。近期,银监会已将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作为监管的重点,陆续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银监会文件”),创新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提出了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概念。在新的经济形势和监管环境下,为贯彻执行监管政策,确保我行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操作风险,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总行制定了《办法》。
《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一是体现监管意图。“银监会文件”中明确提出了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新概念,我们起草《办法》时,严格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进行分类,以支付流程为主线,分别对管理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流向的监管。二是规范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依据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总行此前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贷款资金支付的操作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便于各级行进行操作与管理。三是兼顾支付效率。为提高支付效率,《办法》提倡将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开户行,方便操作,提高服务质量。如果各省级分行认为有必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调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
二、关于存款账户开立的问题
《办法》依据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沿袭总行此前账户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申请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在我行开立项目贷款资金存款账户和项目收入存款账户”的内容。项目收入存款账户要在签订项目贷款借款合同前完成开户手续,并在相应借款合同中进行明确。所有项目收入都要进入项目收入存款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对项目收入账户要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异常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要正确理解固定资产贷款与项目贷款的联系与区别。固定资产贷款是一个大概念,可以是基建贷款,也可以是技改贷款,甚至包括对生产线上的某个部分进行改造或更新、新增产能等,例如单一的设备购置等一般采用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范畴,依据银监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三、关于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1.两种支付方式的区别。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贷款发放与支付同步完成,即贷款资金发放到借款人账户的同时,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委托将资金支付给指定的借款人交易对手,贷款资金瞬时通过借款人账户,不在借款人账户中停留;仅限于转账方式。而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是先发放贷款到借款人账户,然后由借款人进行支付;借款人自主支付不仅包括将贷款资金转账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还包括借款人从收购资金存款账户直接支取现金、将商业性贷款资金转到基本户支取现金以及出于结算需要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借款人自主支付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自主”,也是在满足我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要求、符合我行审核规定之后进行的支付。
2.两种支付方式的操作流程。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特殊之处在于发放与支付同步进行,不得在借款人账户中停留。实质上,贷款资金是在支付审核通过后发放支付的,因此在支付流程的设计上包括了贷款发放环节。整个流程包括如下环节:借款人提出用款申请和书面支付委托,管户客户经理协调落实资金头寸、进行信贷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有权签批人签批,相关人员登陆CM2006系统发起放款流程、完成放款的信贷手续,会计部门进行贷款资金发放、同时完成支付。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支付申请未通过导致放款手续作废的情况,减少重复劳动,做到了防控风险和提高效率二者兼顾。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流程中不涉及放款环节,贷款资金先发放到借款人账户,然后由借款人根据自身用款需求,在需要对外支付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行,审核通过后,在借款合同限定的条件内进行支付。
3.贷款人受托支付的相关要求。《办法》规定的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条件,主要依据“银监会文件”的规定,固定资产贷款只有定量的条件;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既有定量的条件,也有定性的条件。关于定量的支付条件,各级行应严格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严禁“化整为零”使用借款人自主支付,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逃避监管。关于定性的支付条件,各级行要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全面掌握其财务变动和信用状况,审慎选择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对于政策性贷款和准政策性贷款,借款人向农户支取收购资金的,可不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借款人从其他企业调入粮棉油等农副产品的,仍需按规定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4.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权限。原则上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批均由支行完成,并且实行AB角制度,即A角不在岗位时,由B角操作。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在角色设定上略有区别。贷款人受托支付,A角为开户行行长,B角为开户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借款人自主支付,A角为开户行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B角为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人,当分管客户部门的副行长和客户部门主管为同一人担任时,可指定客户部门第二负责人为B角。
另外,由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审批过程中涉及到放款,放款的签批实行授权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会出现支付审核签批人与放款有权签批人不一致的情况,各开户行在工作中应予注意,做好内部协调工作,提高支付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关于贷款资金支付审核
1.贷款资金支付的审核方式。《办法》规定,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要求采取事前逐笔审核方式;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根据借款人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采用事前逐笔审核方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事前逐笔审核方式可以较好的防范风险,但是,当遇到支付笔数较多,单笔支付金额较小时,往往会降低工作效率,为了提高支付效率和服务质量,可以采用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以体现区别对待、灵活掌握的原则。采用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时要注意两点:一是“门槛”设定不宜过低,否则,容易形成风险,与制定《办法》的初衷相违背;二是事后检查要及时,有条件的要尽量逐笔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措施。
实际操作中,管户客户经理要根据客户用款特点和管户经验,及时了解借款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的发放支付,灵活、审慎地运用两种不同的审核方式。
2.信贷审核的重点。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目的是控制贷款资金流向,规范贷款用途,防止资金挪用,所以支付审核的重点在于贷款资金用途和流向。关于审核内容,《办法》规定已经很详细,信贷审核人员不仅要审核书面材料中文字内容是否一致,更要依靠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做出支付申请和有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的判断,还要根据支付后形成的实际商品、劳务、资产或工程进度对此前的判断进行复检。
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信贷审核内容与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大致相同,但是要注意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否适合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2)将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他行开立的账户时,是否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于贷款资金转到借款人在他行开立的账户后,我行难以监管贷款资金的真实流向和用途,容易造成资金被挪用,所以,《办法》严格界定了相关情形,各省级分行也应加强管理。在支付前,开户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资料,证明将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在他行账户进行支付后,应要求借款人提供银行回单以便与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和红卫  荣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