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您好!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等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现将我行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中受理机构和受理业务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行对审计类银行询证函和验资类银行询证函实施总行集中处理模式,询证函采用《操作指引》中列示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其中《银行询证函(格式二)》1-13项及附表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具体信息我行可集中受理,如需询证第14项其他业务请前往开户机构办理。不属于《操作指引》规定范畴的询证函、以及不满足本公告集中受理要求的询证函,请咨询开户机构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至开户机构办理。
集中受理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函证组
集中受理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西部云谷3期1号楼11层。
联系电话:029-68086230 。
邮政编码:712000。
二、服务收费
我行函证业务按银行询证函份数收费,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服务价格目录》有关标准。具体收费标准和优惠支持政策,请咨询开户机构或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官网-客户服务-收费标准”查看。
三、函证基准日
银行询证函中的审计年度(或期间)和函证基准日,请填写当前年度(含)前三年内的年度和日期(如2025年最早可函证至2022年)。一份询证函仅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如涉及多个基准日的,应分别填写并发函。
四、函证集中受理要求
我行集中受理支持纸质函证邮寄或电子函证线上发送两种来函方式,不受理现场跟函方式。我行将优先办理电子函证业务,为保障服务质效和数据安全,推荐发函机构优先选择电子函证。
(一)纸质函证
1.我行受理邮寄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及《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应按《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填写,填写时应采用全部机打的方式。函证项的填列项目不可修改(如增加字段或删除字段),无需函证的用斜线划掉。
2.银行询证函抬头(即“贵行”或“函证收件人”),请填写具体开户机构,例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营业部(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我行以此进行函证查询,暂不支持跨机构函证,如被函证单位在多个机构开户且均需函证,应分别填写对应开户机构。
3.被函证单位应为在我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中“本公司谨授权贵行可从本公司××账户支取办理本询证函回函服务的费用”处应准确填写已开立的账号作为扣款账号,且与被询证账户须在同一机构。
4.若需询证第三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期间内注销的银行存款账户”,应当填写该期间的具体起止日期,且起始日期应不晚于函证基准日。
5.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或公章。如涉及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时,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扣款。如询证函为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应为被函证单位预留印鉴章或公章。
6.被函证单位在我行账户已销户等无法出具有效银行预留印鉴的询证函、被函证单位在我行无可供使用的扣费账户的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被函证单位的相关说明资料,前往开户机构办理银行询证函业务。
7.时效性要求较高的询证函、涉及投融资业务的同业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请前往开户行营业机构办理。
8.《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按照《操作指引》规定格式及要求发函。一份验资函证仅能填写一个验资账号,如涉及多个验资账号,应按照各账号分别进行函证。
9.对于未满足《操作指引》和本公告要求,致使询证函不符合规定而无法正常回函的,我行将通知会计师事务所拒绝受理情况。拒绝受理的函证,来函不予退还,敬请谅解。
10.资产评估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得被函证单位授权后发出的标准格式银行询证函,可以参照《银行询证函(格式二)》业务办理。
(二)电子函证
1.我行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函证平台”),受理符合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二)》,详情请见我行在“函证平台”公示的业务规则和受理要求。
2.我行电子函证通过网银或手机银行进行授权缴费,被函证单位需在我行开通网银或手机银行后方可办理电子函证业务,申请开通事宜可具体咨询我行各营业机构。
3.“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应填写人民币结算账户账号,该账户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开通网银服务,二是网银开通转账功能。定期户、保证金户、外汇账户和NRA账户不能作为“授权企业网银账户”。若通过手机银行办理,在满足以上条件以外还需开通手机银行服务。
4.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函证平台”向我行发起电子函证申请后,需及时通知被函证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完成授权缴费操作,超期未完成授权的电子函证流程将自动终止。如授权超期,需重新发起电子函证业务。
五、回函用章
我行函证回函用章为函证收件人机构的“会计业务章”(电子章),如需查询印章真伪,请前往开户机构进行验证。
六、回函方式及地址
我行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二)》回函,按监管要求核实银行询证函来函及回函地址。来函地址应为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官网公布的地址,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时通过协会官网更新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七、受理时间及办理时限
(一)纸质函证: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首次缴费不成功的将在成功缴费后10个工作日内回函。
(二)电子函证:自被函证单位授权缴费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函。若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回函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我行将在超期前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
八、业务服务与投诉电话
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回函后请及时核对回函内容,如对回函内容有疑虑的,请联系总行函证组(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1.业务咨询电话:029-68086230、029-68086266、029-68086256。
2.投诉电话:010-68083244、029-68086271。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后续如有调整,请以我行最新公示信息为准。
感谢您对我行业务的支持与理解。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