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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紫怡 范晓玲 魏育林:集团母公司破产下PPP项目子公司贷款风险防范

「摘要」2014年财政部推行PPP模式以来,国内迅速兴起,银行等金融机构为PPP项目提供了一定的信贷资金支持。近期,部分PPP项目暴露出诸多法律风险,且PPP项目贷款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较多,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集团母公司破产情形下PPP项目公司贷款及其应收账款质押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PPP 项目贷款 实质合并破产 应收账款质押 风险防范

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由社会资本提供服务,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方式获得合理收益。部分PPP项目模式,采用集团公司与政府签订合约、成立PPP项目子公司作为运作主体的方式进行。当集团公司(母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风险信号存在破产风险时,可能对PPP项目公司(子公司,借款人)还款及银行应收账款质权等产生影响。

一、集团母公司破产对PPP项目公司存续的影响

(一)集团母公司破产不必然导致PPP项目公司破产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母公司只是从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无特殊情形时,母子公司以各自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母公司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子公司破产。

依据《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母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其对子公司享有的股权会被列为破产财产。实践中,会根据子公司经营状态、股权价值等判断是否对外转让。因此,母公司破产情形下子公司不必然破产,但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权会被列入破产财产。

(二)集团母公司破产导致PPP项目公司破产的情形

集团公司进入破产后,不必然导致PPP项目公司破产,但不排除合并破产或子公司单独破产的可能,需结合子公司经营情况、母公司出资占比等具体分析。

1.PPP项目公司可能作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目前,“合并破产”已成为法院处置破产企业集团常见的审理方式。2018年最高院以“会议纪要”形式表明了对集团破产的司法态度。《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关联企业成员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由于立法阙如,三大标准之间存在交叉适用、认定标准不统一,但上述三个因素仍然是认定合并破产的关键,法院在经充分论证符合相关标准后可裁定适用合并破产。PPP项目公司和集团母公司财产将合并为破产财产,对全体债权人依法进行清偿。

2.PPP项目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进入破产程序。按照《破产法》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法进行债务清理。如集团母公司破产,PPP项目公司可能受到间接影响。一是母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一般存在对子公司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关系;二是母公司破产,其股权作为破产财产可能进行转让导致子公司股东变更,子公司极易受到各种外部环境变化致使经营困难,进而导致法定破产。

二、集团母公司破产、PPP项目公司未破产时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分析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使集团母公司破产,应收账款也是PPP项目公司的财产。因此,PPP项目公司未破产时,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权不会受到集团母公司破产的影响。并且,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如应收账款权利无瑕疵,当发生实现质权情形时,质权人可以就该应收账款质押优先受偿。存在以下两种实现方式:

(一)基于担保合同向PPP项目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出现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符合约定质权实现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质权人请求特定账户内款项的优先受偿权,如特定账户内款项不足或未设立账户的,可以请求折价或拍卖变卖将有应收账款,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当债务人存在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形时,可按照上述规定方式优先受偿。若最终无法与PPP项目公司就优先受偿权达成协议,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二)突破合同限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权利

由于应收账款质押存在两重法律关系,即一是应收账款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关系,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债务人(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满足条件时,质权人能够突破合同限制,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指导案例53号中,法院认为质权人可直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要求收取金钱并行使优先受偿权。青岛秦鲁海联公司与国开行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收账款质权的标的为金钱之债,所以质权人有权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给付相应款项。参见上述案件思路,发生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形时,应收账款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达成协议,由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支付应收账款。如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向质权人支付所涉应收账款。但需注意,要充分了解基础合同履行情况,确定是否达到使用者付款条件,视情况选择具体措施。

三、PPP项目公司破产情况下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分析

《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担保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出质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即使PPP项目公司因合并破产或自身进入破产程序,应收账款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且优先受偿性不受影响。因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权行使方式存在差异。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优先受偿权暂停行使

《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损坏等足以危害担保权时,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2条规定,管理人应及时确定担保财产是否为重整所必需。如并非必需,应及时拍卖或变卖并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

因此,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后,银行应及时关注程序进展,按照《破产法》重整草案分类分组表决的相关规定,作为担保债权组通过表决等方式积极主张权利。破产重整原则上需按照通过的重整计划执行,即担保权暂停行使,恢复行使为例外,例外情形需符合上述第七十五条和第112条规定。

(二)破产和解及清算程序中优先受偿权不受限制

《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已经开始的债务人民事诉讼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如在PPP项目公司破产前银行已经提起相关诉讼,需在管理人接管后继续进行。

《破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担保权利。《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25条规定,在破产和解、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可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担保特定财产变价处置并优先受偿,但因单独处置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价值的除外。如PPP项目公司进入清算、和解程序,质权人可以及时向管理人提出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另外,需关注破产后的债权受偿顺序。尤其银行贷款项目多涉及建设工程款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等批复,担保权受偿顺位劣后于建设工程款债权,在计算清偿额度时需予以关注。

四、集团公司PPP项目贷款风险防范建议

(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担保物权顺利实现

一是确认已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民法典》和《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均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权自办理登记时设立。我国动产与权利质押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未办理质押登记则质押未设立,不享有质权。因此,需确认该应收账款依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质押登记。二是登记过期前及时办理展期。根据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质权人应当合理确定登记期限,期限届满前可申请展期,登记期限届满后未展期的可能产生质权消灭的风险。因此,如登记期限届满,可与出质人签署展期协议,并申请变更登记。三是登记时明确禁止转让事项。《民法典》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出于防范应收账款转让风险,可按照相关登记办法将应收账款禁止或限制转让等事项作为登记内容。四是做好账户特定化管理。《〈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效力及于出质人账户的应收账款回款。在实务中,如果各方约定了回款特定账户,建议一并进行登记。应收账款回款账户应当专用化、特定化,不宜和其他资金往来混同。五是快速启动法律维权措施。一旦集团母公司或PPP项目公司出现债务违约等风险信号时,应立即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履行通知、催告义务,视案件情况及时选择采取实现担保物权,提起诉讼、保全等措施,减少贷款损失。

(二)关注集团公司客户内部关联风险

本文主要探讨了集团母公司破产情形下对子公司的影响,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不限于此,还可发生在其他多种关联关系情形中。因此集团形式贷款尤其要关注集团客户间关联关系,对可能存在合并破产的情形予以高度关注。一是关注集团贷款项目中关联关系。公司股东或实控人能够较为轻易地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转移,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等就关联关系认定均制定了严格规范。同样,银行作为贷款方,为有效管控集团客户信用风险,往往将存在控制和关联关系的法人认定为集团客户并进行统一授信。因此,客户准入、贷款审批时应对关联关系进行准确认定,并对后续关联交易持续关注。二是关注合并破产中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目前实质合并破产主要判断标准是《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32条。如集团内部企业面临破产风险,且集团成员之间存在可能导致合并破产情形时,需予以高度关注,提前介入,做好借款人破产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PPP项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应及时跟进

PPP项目公司纳入合并破产或自身进入法定破产程序时,银行作为贷款方应当在破产程序中积极行使债权人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一是及时准确申报债权。《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债权申报的期限。银行应根据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与管理人或债务人保持定期沟通,关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网络平台,避免因逾期申报导致权利受限。二是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管理人和债委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也有权提议召开债权人大会。银行应考虑建立专门的工作团队,根据债权份额制定相应工作思路,积极参与债委会的选举、议程等事项,在破产程序中充分表达诉求,争取权益。三是关注质押应收账款的处置方案。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不同程序下,资产处置方案也有所不同,银行作为债权人应在债权人会议上关注应收账款处置方案,按照债权份额审慎表决。此外,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利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①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5号)。

②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闽民终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③ 青岛秦鲁海联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等应收账款质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023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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