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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农发行专栏:《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11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对中央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提出具体要求。《通知》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同时也对银行针对中央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界定融资担保内涵。明确央企融资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为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借款和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提供的各种形式担保。

二是严格限制担保对象。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三是严格控制担保规模。划定三道红线: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四是严格控制超股比担保。要求央企按照持股比例对子企业和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超股比担保,对子企业确需超股比担保的须经集团董事会审批。

二、对银行融资业务的影响

作为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可以起到风险缓释作用。央企通常具有较强的担保和代偿能力,其提供的担保对银行而言属于优质担保资源。《通知》从源头上管控央企对外担保事项,对银行而言:

一是银行获取优质担保资源难度增大。严格限制央企的对外担保活动,客观上将降低央企的担保意愿。

二是银行信贷担保合规性审查难度加大。如信贷融资涉及央企提供的担保,银行贷款将既要关注担保是否合法,还要关注担保主体、决议程序、担保比例等是否合规。

三是对银行审慎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通知》出台后,银行将不能依赖央企的背书来为贷款兜底,而是要综合考虑项目模式、现金流及客户自身信用状况等审慎授信。

四是存量央企担保项目风险上升。对央企担保事项进行排查、整改,如个别前期央企提供担保的融资触及担保限制性规定,原担保方案将无法落实。如无其他有效风控措施弥补,可能导致个别项目整体风险上升。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银行开展央企融资业务,要对照《通知》的要求,对涉及担保的合法合规性事项进行审查,确保担保增信措施合法有效。

二是要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合规授信,严格按照企业、项目实际而不是央企信用提供融资。

三是对于央企违规担保存量项目,整改后需要补充担保措施的,要尽快补充合法有效的担保,有效缓释贷款风险。

 

(贾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