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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解读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新民诉法解释》对照新修订的《民诉法》,对《旧民诉法解释》部分规定作出适应性修改和相关调整,完善了“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民事诉讼程序体系。

一、修改要点

修改了简易程序相关规定。简易程序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审限延长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修改为“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简便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修改了小额诉讼程序相关规定。鉴于新《民诉法》已明确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和禁止适用的情形,《新民诉法解释》删除了《旧民诉法解释》关于具体适用和排除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同时,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修改了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新《民诉法》对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两种情形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管辖规则,并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案件增加了地域管辖连接点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特别规定。《新民诉法解释》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中的共同管辖和冲突规则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二、业务影响分析

对于加快不良贷款诉讼清收具有积极影响。不良贷款诉讼 清收案件一般具有事实较为清楚、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特点,目前诉讼案件管辖规定提高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标的额上限,使得我行多数信贷案件具备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同时,新《民诉法》及《新民诉法解释》对小额诉讼程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程序规则进一步完善,为我行多途径简化案件司法程序,缩短诉讼周期提供了有利条件。

为贷款风险处置提质增效提供了方向。一是以往因司法程序冗长、送达困难等程序方面原因延误执行的情况将得到有效改善,司法救济手段更加便捷、高效。二是为简化司法程序,需要在相关业务的合同条款设计、存证固证、风险管控处置策略等方面完善相匹配的制度和措施,全方位优化管理。三是信贷风险处置的总体效益将更加依赖于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资产的偿付能力,办贷管贷各环节需抓牢资产的监测和保全这一风控关键因素。

三、对策建议

积极推动不良贷款清收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中要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全面掌握并固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证据材料,起诉时做到案件事实清晰、证据完整,使承办法官迅速了解案件情况,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时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适用简易程序,拓宽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加快诉讼进程。

合同文本可增加电子送达条款。为避免“送达难”影响诉讼程序,可在相关合同中约定“电子送达条款”,预先约定以对方手机、微信号、电子邮箱、传真等便捷方式作为法律文书送达方式,简化送达手续。

关注诉讼效益,深化贷款风险监控处置。贷款“放、管、收”全过程中要落实好风险监测和管控措施,特别是对有效偿债资产做好监测和保全,要把诉讼效益纳入风险管理的总体考量,准确把握风险处置时机和方式,防止资产流失、执行受阻的情况发生,实现从程序上到实质上一体提升贷款清收效益,促进信贷资产质量的持续优化。

 

供稿 | 湖南省分行 总行法律事务部

作者 | 宋旭昕 李薇

编辑 | 苏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