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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农发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431日起施行。《意见》对诉前保全的申请受理、保全措施、配套衔接机制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细化,对于维护农发行金融资产安全、提高依法维权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填补了标准空白,明晰了诉前保全办理规范

(一)《意见》对情况紧急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诉讼法》中,申请诉前保全需满足情况紧急的要件,但各地法院对此标准的认定存在差异,只有部分地区法院出台了相关指引,如《浙江省高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深圳市中院关于办理诉前保全案件的指引》等。去年,总行对7家省分行进行了调研,初步统计诉前保全率仅为31%,法院未支持诉前保全主要是认为金融机构贷款的抵质押担保较为充足,不符合情况紧急的要求。

本次《意见》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当被申请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有抽逃资金等行为时,均可认定为情况紧急。这一规定使得法院能适用统一标准审查诉前保全申请,确保类案同判,有力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为农发行开展诉前保全工作时机的判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意见》界定了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标准及不得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财产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虽然法律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协助申请人查询财产信息,但实践中较难启动。由于申请人查找财产线索的途径有限,经常因为缺乏有关财产线索,或法院认为财产线索不够明确而无法成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本次《意见》第十条就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股权、到期债权等七种常见财产信息进行了列举和规定,也对明确的财产信息的标准进行了界定。同时,此次最高院汇总了此前发布的多份规定及通知文件,在《意见》第十五条明确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信托财产专用存款账户、工会等社团组织经费等15类财产不得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上述新规,一方面有助于法院秉持统一标准,规范开展诉前保全工作,避免一些专用账户被查冻扣;另一方面,为银行在申请诉前保全前精准把握保全对象和范围,有针对性的查找债务人财产线索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三)对超标的财产保全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即法院不得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因此,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亦或是胜诉后执行阶段,申请人经常遇到拟申请法院查、扣、冻财产价值远高于争议金额,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第十七条做了例外规定,新规仍以不得明显超标的、超范围保全为原则,但如被保全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可供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仍可予以保全。此规定在兼顾公平效率的同时,也强化了债权人利用诉前保全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力度。

二、《意见》强化了诉前保全办理工作实施执行力度

(一)《意见》对法院诉前保全工作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方面,《意见》规定被保全财产(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以及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以不方便实施、起诉登记立案方可申请诉讼保全等为由拒绝受理。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法院出于减少工作量或保全错误原因,而拒绝受理诉前保全申请的情况。另一方面,《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法院审查时间的要求,对法院在接收保全申请时按照线下、线上区别,分别提出了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后第一个工作日计时的细化要求。上述规定不仅强化了法院在诉前保全审查中的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还大幅提升了诉前保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从而更好的发挥诉前保全制度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等方面的优势。

(二)《意见》对完善诉前保全的配套衔接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确立严格的惩处机制。为避免诉前保全制度被不当阻碍、不当滥用,《意见》二十一条明确法院对妨碍诉前保全秩序的人员,可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维护诉前保全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二是加强信息互通机制建设。诉前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保护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于公平考量,法律也给予该制度一定的时效限制,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全措施失效。为避免诉前保全法院与审理法院不同时,出现信息断层,导致保全失效,《意见》提出要加强人民法院一张网的建设,将案件的诉前保全信息与诉讼信息相关联,形成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这不仅能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还能避免因手续不衔接引发保全失效或诉讼延误,为当事人提供可靠高效的司法保障。三是优化案件移送流程。实践中常会出现诉前保全法院与立案受理法院不一致的情况,一般需要当事人自行向法院申请移送相关材料。本次《意见》从司法为民、便捷高效角度出发,要求法院在发现申请人向其他法院起诉的,应主动沟通对接,移送保全手续。并再次强调诉前保全手续移送后,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法院作出,从而明确了两法院间的责任边界,确保案件处理的高效性和连贯性,有助于提升司法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行深入学习《意见》原文,做好新规运用

(一)加强学习,精准把握新规内核。总行法律事务部积极组织省级分行、二级分行法律事务职能部门开展专题学习,深入研读《意见》原文,领会文件精神,深刻认识诉前保全措施在提高执行收回率、维护金融资产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诉前保全工作的新要求、新标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加强学法、普法、用法工作,切实提升诉讼保全意识,准确把握诉前保全时机,增强做好诉前保全工作的能力。

(二)依法合规,高效实施诉前保全工作。本次《意见》的出台为诉前保全工作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和支持,增强了其实操性。可以预见,随着新规的实施,诉前保全的实施率、成功率以及执行收回率将会明显提升。各级行应充分重视《意见》最新规定,有针对性做好债务人财产信息收集工作,从贷前调查环节开始即重视符合诉前保全要求的财产线索收集,确保一旦债务人发生《意见》规定的紧急情况,能在第一时间顺利提起诉前保全。同时,如遇法院冻结银行工会经费、独立保函保证金等《意见》规定的不得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财产,相关行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充分沟通,协同推进新规落地。诉前保全工作的顺利推进离不开与地方各级法院的紧密协作,需要各级行加强与地方各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充分掌握《意见》在各地落实落地情况,及时了解地方法院在诉前保全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经验。同时,积极配合地方法院工作,熟悉证据收集、保全申请、案件移交等诉前保全环节流程要求,确保同法院工作的顺畅衔接,共同推动《意见》新规落地见效,为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