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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油贷款业务

贷款用途

1、中央储备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粮收储计划的资金需要。

2、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资金需要。

3、国家临储粮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粮食临时收储政策的资金需要。

4、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按照轮换计划轮换中央储备粮和为轮换准备粮源的资金需要,以及经总行批准的专门用途资金需要。

贷款对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以及其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贷的企业。

贷款条件

除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中央储备粮贷款,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关中央储备粮计划,持有中储粮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落实中央储备粮计划的相关文件。

2、申请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或国家临储粮食贷款,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应粮食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或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应粮食品种的国家临时收储计划文件。

3、申请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用于执行国家轮换计划的,须持有中储粮总公司下达的轮换计划或中储粮分公司落实总公司计划的相关文件;用于为轮换准备粮源的,须持有中储粮省分公司与农发行省级分行联合下达的分库点粮油购销计划和贷款计划文件。

贷款期限

1、中央储备粮贷款期限一律按照一年期确定,并可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年。

2、粮食最低收购价贷款和国家临储粮食贷款期限根据国家调控粮食购销计划确定,一般为一年。对调控期内国家未安排销售和正常结算期内的占用贷款,到期可以办理一次或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3、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中央储备粮轮换周期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中央储备粮轮换贷款原则上不展期,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展期的,要经中储粮分公司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同意后办理。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贷款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贷款方式

信用贷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