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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流)设施贷款

1. 贷款对象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2. 贷款用途

用于解决借款人在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能源资源、战略物资、应急保障物资仓储设施(含储备基地和物流设施)及配套工程、设备等方面的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需求,包括以下内容:

(一)粮棉油仓储设施。粮棉油仓储设施、批发市场、配送中心、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物流设施的购建。

(二)粮棉油类产品占其农产品年货运吞吐量50%以上的港口、码头、车站及其专用设施的购建。

(三)重要农产品储备设施。承担国家及地方政府肉、糖储备设施的购建。

(四)能源资源储备设施。承担国家及地方政府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储备设施、基地和物流设施的购建。

(五)战略物资储备设施。承担国家及地方政府战略物资储备设施、基地和物流设施的购建。

(六)应急保障物资储备设施。承担国家及地方政府应急保障物资储备设施的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