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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1. 贷款对象

经工商行政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以粮棉油及农、林、牧、渔等领域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2. 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林、牧、渔等领域生产、加工、流通全产业链生产经营和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3. 产品特点

(一)坚持服务“三农”和实体经济,充分发挥农产品加工和产业化企业连接带动作用,助推农村产业兴旺和农民增收,支持全产业链发展和农业农村三产融合。

(二)坚持择优支持。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和发展环境,结合自身管理能力,合理确定业务发展重点区域、行业、企业,因地制宜,择优支持,大力构建农业产业化优质战略性客户群。

(三)坚持风险可控,要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注重贷款管理和风险监测,实现贷款质量、效益相统一。

对于借款人在进出口方面的融资需求,可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使用国际贸易融资工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