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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贷款

1. 贷款对象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2. 贷款用途

贷款主要用于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安置住房筹集、货币补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包括:

(一)安置住房建设,包括:安置住房新建和棚户区住房改建、扩建、修缮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二)安置住房统筹购买,包括:购房合同或团体购房意向性协议价款、各类税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三)货币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费用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

(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与城中村改造等农发行贷款支持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于棚户区改造红线范围内,零星分布、与住宅区穿插交织、难以分割的底商等非住宅类建筑,其拆迁补偿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和拟拆迁建筑面积占拟拆除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不超过20%的,可纳入贷款支持范围。

3. 产品特点

棚户区改造贷款可用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安置住房筹集、货币补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