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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贷款业务

产品名称:外汇贷款业务是指我行以可自由兑换外币为计价单位,向我行业务范围内借款人发放的商业性流动资金贷款和商业性项目贷款,不包括贸易融资。目前仅办理1年以内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服务对象:有进口业务融资需求的客户(外汇贷款不能结汇,只能对外支付)。

产品特点:减少资金占用,优化资金管理。把握市场先机。取得货币汇率或利率红利。

办理流程:

我行信贷业务范围内有进出口业务需求的客户均可申请外汇贷款;

客户申请外汇贷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具备我行认可的L9级(含)以上信用评级);就近在我行国际业务经办行开立外汇贷款专户和外汇结算账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进出口贸易合同。

客户申请外汇贷款应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按照我行标准格式填制的借款申请书。

二、相关基本资料:

(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

1.企业法人客户,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事业法人客户,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有效事业法人资格证书。

3.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效文件。

(二) 从事需经批准经营的特殊行业客户,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卫生、环保、能源等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三)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居留)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居留)证明、签字样本及授权文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五)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税务登记证。

(七)验资证明文件及报告书。

(八)企(事)业章程或合伙、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九)近2年和最近月份(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年报须经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并附审计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及对客户的年度审计报告。经确认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经营收支情况的账表、凭证等资料。

(十) 预留客户印鉴卡。

(十一) 经营合同或其他反映客户贷款需求的凭证、资料。

(十二) 办理政策性贷款的客户应提供自身从事该项业务的有效资质证明、有权部门准许其进行该项经营活动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三) 办理贷款保证担保的应比照上述要求提供保证人的身份或登记证明、经营管理资料、财务报告、印鉴签字样本及愿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等;办理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押(出质)人的身份或登记证明及其愿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抵(质)押物品清单、权属证明和价值评估材料等。

(十四) 客户是集团公司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应比照上述要求提供关联企业的相关登记、权利证明材料、经营管理资料、财务报告、印鉴签字样本等。

(十五) 根据申请的贷款品种和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和进出口贸易合同。

(十六) 本地省级商务部门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十七) 相关进出口贸易合同。

上述资料如需年检或发生过修订的,应提供最新的年检证明或修订文件。已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如以上资料已向我行提供且在有效期内,可不要求重复提供,由调查人调阅信贷档案获取有关资料。新开办客户如无法按要求提供资料,要给出合理解释。提供的资料应为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也可提供复印件,但客户必须书面承诺其真实性并加盖法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