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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放款业务

产品名称:打包放款是指客户凭出口合同及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正本,向我行申 请的用于出口商品生产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一般期限在6 个月以内。

服务对象:已在我行核定授信额度,出口企业流动资金紧缺,装船前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在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不存在阻碍我方收汇的软条款。

产品特点:收到信用证后即可获得资金用于备货,有效缓解出口企业在备料、生产和装运等阶段的流动资金压力。

办理流程:提交打包放款申请书、国外销售合同、出口批文╱许可证(如需)、 正本信用证;与银行签订《打包放款合同》;

申请打包放款后,信用证正本须留存我行;正常情况下,信用证项下收款须作为打包放款的第一还款来源;客户在取得信用证下单据后,应及时向我行交单。

如果客户办理打包放款,应避免以下情况:信用证限制他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的;通过中间商开来的可转让的信用证;索汇路线迂回曲折的;开证行和偿付行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局势不稳定,属于外汇管制或受别国制裁的;信用证本身含有明显软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