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政策发布  >  政策分析 > 正文
侯玉娟等|环境权益融资模式创新及业务优化建议

「摘要」环境权益融资是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创新路径。当前,信贷支持环境权益融资的典型模式主要包括单一环境权益抵质押、环境权益抵质押+组合担保、未来环境权益收益权抵质押+组合担保、环境权益+产业收益等四类。但是,法律属性不明确、资产处置渠道不通畅、风险防范措施不充足、业务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立足业务边界和职能定位,农发行应重点优化风险防控和贷后管理措施,加强与政府、外部机构沟通合作,积极推动相关配套制度完善,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稳妥推进模式创新推广。

「关键词」环境权益融资 农发行 信贷支持 模式创新

环境权益交易是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最直接的市场化路径。当前,我国碳市场、排污权市场、用能权市场建设持续推进,可实现“资源-资产-资本”转化的环境权益逐步多样化,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取水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绿色电力证书、生态产品总值(GEP)及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等。但是,市场机制不健全、试点区域有限、交易不活跃导致环境权益资产的变现能力、法律保障不足,提升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难度。本文结合已有实践,梳理信贷支持环境权益融资的典型模式、关键环节和面临的问题,为农发行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职能、优化环境权益融资支持路径提供参考。

一、信贷支持环境权益融资的典型模式

根据环境权益的获取方式、风险防控措施差异,当前信贷支持环境权益融资的典型模式主要可分为单一环境权益抵质押、环境权益抵质押+组合担保、未来环境权益收益权抵质押+组合担保、环境权益+产业收益等四类。

(一)单一环境权益抵质押

单一环境权益抵质押模式下,融资主体仅以持有的环境权益(如碳排放配额、排污权、用能权、取水权、CCER等)作为抵质押物,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在相应的环境权益交易或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简称“双登”),采取逐日盯市、按期重估等措施持续评估抵质押物价值,到期后还款并赎回质押资产。该模式不需要其他担保或固定资产抵押,多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第一还款来源主要为企业经营收入。考虑到环境权益的市场价格波动性和跨期清缴风险相对较高,湖北等省份还针对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创新了跨期风险防范措施,包括借碳、阶段性担保等;也有银行限制贷款到期期限早于权益使用期限,以防范抵质押物不足的风险。

(二)环境权益抵质押+组合担保

环境权益抵质押+组合担保模式是在单一环境权益抵质押模式的基础上,通过组合抵押固定资产、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购买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降低履约风险。该模式下的抵质押物仍为企业持有的经认证签发或分配的环境权益,实质上为传统担保方式的拓展,在盘活环境权益资产的同时,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提升融资主体的授信额度,但对于融资主体的准入门槛和抵质押物有一定要求。在实践中,考虑到环境权益资产的变现能力具有不确定性,通常以传统押品为主,环境权益资产仅占抵质押物的较小比重。

(三)未来环境权益收益权抵质押+组合担保

相较于前两种模式,未来环境权益收益权抵质押+组合担保模式的抵质押标的不再是融资主体已经持有的环境权益,而是项目未来产生的环境权益预期收益权,主要适用于林业碳汇、GEP、VEP等权益,资金多用于环境权益相关产业运营管理,第一还款来源仍为企业产业运营收入,并通过固定资产抵押、林权抵押、央国企担保、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担保、远期回购等多种补充措施防范风险。此外,在市场机制相对完善、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机制完备的地区,针对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部分金融机构还尝试通过仅采取未来环境权益收益权质押的模式支持企业融资。从现实实践来看,采取该模式的大多数项目已经进入监测期或经当地政府备案确认,少数项目尝试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将经科学评估的潜在环境权益价值进行抵质押。

(四)环境权益+产业收益

随着环境权益市场建设的完善,农发行等金融机构也开始探索将未来环境权益收益纳入第一还款来源,已有实践主要集中在林业碳汇领域。环境权益+产业收益模式通常由政府主导,国有林场、国有企业等作为承贷主体并进行整体开发建设,并由承贷主体与碳资产管理公司签订项目开发合同,确保碳汇能顺利通过备案、核证、签发等流程,部分项目还涉及与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但是,由于碳汇项目开发周期长、不确定性高,市场价值也极易受到政策影响,碳汇收益在第一还款来源中并不占据主要地位。风险防控措施主要为地方政府设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与国有企业保证担保。

通过分析四种模式可以发现,其在参与主体、承贷主体、抵质押资产、还款来源及风险防控措施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如表1所示。

 

二、环境权益融资面临的问题

环境权益资产有效拓宽了抵质押物范围,盘活企业存量资产,但受限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金融机构创新支持模式、加大支持力度还面临法律属性不明确、资产处置和变现能力不确定、风险防范和价值评估机制不充足、业务规范不统一等问题。

(一)环境权益资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抵质押融资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

《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明确环境权益的权利属性,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其抵质押登记缺少物权效力。实践中通常参照《民法典》,将环境权益视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但相关适用规定并不明确。在质押登记方面,尚无高位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质押登记机构,仅在地方层面颁布了《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排污权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且各地的管理政策、流程等差异较大,对于环境权益属于抵押资产还是质押资产缺乏统一认识。因此,在当前法制条件下,环境权益抵质押难以产生物权担保的效力,只能作为一种非典型性担保予以效力较弱的保护,公示公信效力不足。

(二)环境权益的变现能力具有较高不确定性,金融机构资产处置渠道不畅

受限于一级市场免费分配、区域分割、交易规则的激励约束机制不明确等,当前通过政府分配取得的各环境权益的交易市场不活跃、相对分割,交易往往集中在履约期附近且以大宗协议为主,导致环境权益作为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受到限制,资产价值面临贬值风险;而CCER、VEP等经备案认证获得的权益要么交易价格低且受到项目审批、抵消比例等限制,要么缺乏稳定可行的变现渠道,暂时难以成为项目主要还款来源。此外,从金融机构处置资产的角度来说,金融机构通常无法直接以交易主体的身份参与环境权益交易,只能委托企业、主管部门、第三方等转让,甚至依赖于政府部门回购,既缺乏明确的处置程序和标准,又直接面临处置周期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的困境,处置难度和回收资金压力较大。

(三)风险防范控制能力不足,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

当前,环境权益种类多、管理登记权限分散,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直接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实时信息查证机制,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监测难度;部分环境权益(如CCER)的取得难度大、流程长、成本高、不确定性强,进而影响环境权益估值;部分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如碳排放权等)还面临履约期限与贷款期限的不匹配,配额清缴后可能面临缺乏有效抵质押物的风险。此外,履约期满后的配额是否继续有效、转结或注销,目前各地规定也不一致。在当前环境权益金融工具运用谨慎、风险对冲工具少、监管体系不健全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对政策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和资金风险的控制手段相对有限。同时,环境权益价值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且受到市场价格信号不足、交易规模不大、交易依赖协议磋商等影响,各金融机构价值评估所需案例不足、质押率和预期收益难以确定,导致不同金融机构的估值存在一定主观性,部分环境权益(如VEP)估值过程还面临抵质押物范围与第一还款来源重复的问题。

(四)尚未出台统一的业务规范和监管细则,信息披露不充分

以碳排放权质押融资为例,国内目前尚未制定相关业务规范,仅有中国证监会推荐性标准《碳金融产品》(JR/T0244—2022)对于包括碳资产抵质押融资在内的碳金融产品制定了一系列实施要求。另有一些地方出台的操作指引,但存在流程长、涉及机构多且信息不共享、“同规不同则”等难点。例如,担保方式方面,浙江省相关规定为抵押,上海市与江苏省则为质押;贷款用途方面,上海市规定优先用于绿色环保领域,不得用于其他限制性领域,浙江省绍兴市规定可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此外,金融机构缺乏及时获取企业环境权益储备、使用及相关违法违规情况等信息的渠道,增加了银行主动获客的难度,不同部门间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也增加了协调成本。

三、农发行支持环境权益融资的优化路径

除环境权益融资面临的普遍问题外,农发行积极支持环境权益融资还面临一些特殊限制。一是环境权益的交易主体多为高污染、高排放行业,而农发行提供金融支持需符合业务边界要求;二是农发行的支持项目往往期限长、规模大,与企业持有的环境权益价值、期限不匹配。在此背景下,农发行已有业务涉及的权益主要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VEP、林业碳汇,仍以环境权益抵质押+组合担保模式为主,并探索环境权益+产业收益模式。在押品管理方面,农发行针对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配额及林业碳汇等五类环境权益,已经明确了押品接受标准和管理要求。结合当前环境权益市场发展情况、融资现状及农发行实践,本文提出以下可能的优化建议:

(一)优化风险防控和贷后管理措施,规避权利丧失风险

在抵质押过程中,除明确规定在相应环境权益的交易或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双质押登记”外,还可明确规定在放款前及时向环境权益交易机构申请冻结并公示冻结状况,最大程度强化抵质押公示效力和质权人对资产的控制力。在质押合同中,可考虑明确环境权益价值下跌的应对措施,如可要求出质人(债务人)及时补仓、补充其他担保等,否则质权人(债权人)有权平仓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措施。押品管理方面,可考虑按不同环境权益市场的发展趋势、交易情况、企业持有总量、持有期限等因素,差异化设定业务准入条件和质押率,稳妥扩大抵质押物范围。对于碳排放权等市场化进程相对较快、制度规范性较强的权益,可考虑设定更高的质押率,积极探索环境权益预期收益权+组合担保的担保方式;对于用能权等市场范围有限、市场规模较小的权益,可考虑限制更低的担保覆盖率及抵质押率。同时,可考虑通过限制资金仅可用于环境权益相关产业,确保环境权益能及时取得并通过认证。在贷后管理过程中,需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环境权益资产的权属、价格、质押登记、履约清缴等情况跟踪核查并及时进行预警。

(二)强化银政合作,积极参与环境权益市场建设

当前,环境权益融资面临的政策依据不足、环境权益变现能力不确定等问题,抑制了金融机构支持的积极性。农发行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和交易机构的沟通合作,提请其优化操作规程、强化信息披露和数据平台互联互通,为开展相关业务提供合理便利和激励。同时,可与金融同业共同向立法机构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提出建议,明确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的法律属性和法规依据,明确金融机构参与环境权益市场交易的程序规则。在抵质押物处置方面,可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等沟通合作,共同探索设立环境权益的抵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及回购、委托第三方处置、司法拍卖等机制,拓宽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渠道。

(三)探索扩展可抵质押权益类型,稳妥探索支持模式创新推广

积极发掘持有环境权益的客户,推广已经开展实践探索的环境权益抵质押+组合担保等贷款模式。可优先在市场机制相对完善、制度保障相对健全的地区探索更多类型的环境权益抵质押贷款,如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绿色知识产权等,发挥示范效益,待市场条件成熟时再探索纳入第一还款来源,并创新金融支持模式。针对碳排放权等,可以在已经出台相关抵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地区,探索通过借碳、阶段性担保、动态补充质押物、集团客户内部碳配额或CCER统一管理调配、“政银担”等方式或模式,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破解其抵质押贷款期限必须在配额使用期限之内的限制,拓宽抵质押物来源和适用范围。同时,应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激励行内开展金融支持模式创新。

(四)加强外部专业机构合作及专业人才培养,强化业务能力储备

环境权益抵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型抵质押融资模式,仍处于起步阶段。农发行可探索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人(债务人)环境权益进行价值评估,并在贷款发放前出具评估报告,为质押价值提供测算依据。此外,可与保险公司等进行业务合作,探索由保险机构创新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保险产品,在市场价格波动较大、预计对银行造成损失时,为银行贷款提供保险偿付,保障参与方资金安全。针对以生态环境权益收益为第一还款来源的项目,可积极引入环境权益相关资产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生态环境权益开发与交易,提升资产管理水平,降低环境权益收益的不确定性。同时,加大绿色金融、生态环境权益相关培训力度,通过内部经验分享、外部专家讲座等形式提升各环节人员专业业务能力,强化内部人才储备;也可考虑在外部招聘过程中增加对绿色金融或生态环境权益相关背景要求,做好外部人才引进。 

注:

①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指的是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全国及地方重点排放单位、CCER项目业主等主体可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等方式交易,并可用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等。截至2024年7月底,累计成交量达4.7亿吨,成交金额超70亿元。除此以外,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积极探索林业、渔业、农业等其他领域的方法学,并开发出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交易的碳减排收益权凭证,如福建林业碳汇、海洋碳票等。目前,区域性碳减排收益权凭证尚未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主要运用于地方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抵消配额清缴或大型会议活动等碳中和场景等。

② 绿色电力证书是一种可以追踪和量化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凭证,由国家能源局核发,各类机构和个人均可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等平台,通过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三种方式完成交易,现阶段绿证仅可交易一次。截至2024年7月底,全国累计核发绿证8.89亿个,交易绿证2.91亿个。

③ 生态产品总值(GEP)指的是一定行政区域内各类生态系统在核算期内提供的所有生态产品的货币价值之和。目前,各地对GEP的运用途径主要包括指导政策和规划制定、开展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等,仅浙江省丽水市、衢州市完成了两笔GEP交易。相比之下,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VEP)更具有可操作性,以项目为主体,将核算范围限定至某一特定地域,重点核算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生态产品合理化利用的成本以及相关生态产业经营开发未来可预期的市场收益,可应用于担保信贷、权益交易等方面。

④ 借碳指的是持有碳配额的承贷主体可通过向其他持有碳配额的主体借入碳配额用于履约清缴,确保质押物不因配额履约清缴而受到影响。在次年配额发放时,碳配额登记或交易机构将冻结承贷主体的部分配额(该配额数量等于承贷主体向其他主体借入的碳配额数量),直至借碳合同履行完毕。

⑤ 阶段性担保指的是承贷主体可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其他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主体合作,在整个质押合同期或质押的碳配额履约清缴日至下一年度配额下发日期间,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其他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主体对承贷主体的质押合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⑥ 环境权益预期收益权指的是承贷主体对于未来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获得或生成的环境资产所具有的预期可实现的收益权。

⑦ 不同环境权益所需的签发流程和交易市场范围不同。例如,CCER虽可在全国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但其签发需要经过项目评估、项目文件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登记等步骤,周期长、环节多、不确定性强;而VEP通常仅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流转,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备案和签发凭证。

⑧ 以CCER为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意味着CCER的市场规模受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