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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阳等|开展数据资产担保融资业务的探讨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数据资产融资担保业务现状,探析农发行开展以公共事业数据、农业产业链数据等为核心的数据资产担保融资业务优势,对其面临的估值体系缺失、交易流转风险、数据安全风险及市场生态不健全等系统性挑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为政策性银行激活数据要素价值提供路径参考。

「关键词」政策性金融 数据资产 融资担保

在数字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数据资产的权利界定、合法合规使用和流通不断取得法律基础和政策支撑,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的资产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   

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承担着引导金融资源向农业数字经济倾斜的使命,开展数据资产担保融资业务符合政策导向,有助于城投公司、涉农小微企业等摆脱担保不足的制约,以供暖、供水、交通等公共事业数据和农业生产资料数据等入表,提高融资效率,推动数字经济发展,体现政策性银行职能担当。

一、金融机构数据资产担保现状

随着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这一里程碑文件的出台,数据资产融资市场迎来前所未有的活跃。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国共有80余笔数据资产质押模式融资项目成功落地,公开报道的融资总额接近12亿元。虽然单个案例融资金额多集中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呈现出“多、小、频”的特点,但这一趋势体现了金融机构对数据资产价值的认可,反映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加速推进。

从研究总结的各种实践案例来看,农业数据资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主要依靠四个路径:一是政策驱动下的数据资产化。2024年财政部《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明确数据资源可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为数据资产质押融资提供政策依据。多地政府联合金融机构,推动数据资产登记、评估、质押全流程标准化建设。二是农业数据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农业数据资产融资需经历“资源化→资产化→资本化”三阶段,如德州财金农业的“番茄生产数据集”通过入表确权,完成4410万元估值并成功质押贷款3000万元。三是技术赋能与风控创新。典型的如用于数据溯源和防止篡改的区块链技术(如农发行“融担贷”通过区块链记录农业供应链数据,提升授信效率)和用于数据估值的大数据分析模型(如青岛银行结合番茄生产数据建立“基础成本+预期收益”模型)。四是多方协同生态共建。政府、金融机构、数据交易所、农业企业形成协作网络。如湖北江陵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完成数据真实性核验,农商行提供担保贷款;山东农担联合冷链企业与合作社,整合种植、仓储数据形成增信依据。

从融资模式来看,数据资产融资担保业务实践主要表现为四种模式。一是数据质押贷款模式。以数据集为质押物,经过数据确权、第三方评估、登记后进行授信融资,如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为宁波数字产业集团授信2100万元,依托宁波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研发“甬有智医”AI大模型数据产品,完成全市首单基于公共数据授权实现数据资产入表和授信融资全流程服务。二是数据增信联合担保模式。通过“数据+担保”双重增信降低风险和融资门槛,主要适用于数据价值较高但传统抵押不足的农业企业。如农业银行“智慧畜牧贷”通过引入物联网技术,将活物转化为可追溯、可评估的生物资产数据,提升授信额度。三是数据资产交易融资模式。依赖数据交易所平台实现资产流通,通过数据使用权交易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适用于标准化程度高、可交易性强的数据集。如湖南开源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发黄牛数据产品“晃牛保”,成功在深圳数据交易所上市,因其数据资产的价值,获得新晃农商行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四是数字仓单质押融资模式。以数字化仓单为标的物,以物联网和区块链技术为基础,解决农产品动产融资的货权管理难题,具有可复制性,如四川彭州通过构建农产品电子仓单数据质押新路径,将农产品仓单质押融资由线下提档升级为线上农产品“数字仓融通”,有效整合数据流、资金流、货物流,累计办理业务111笔,融资1.2亿元,撬动社会资金约7亿元。

二、农发行开展数据资产担保融资业务的优势

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农发行开展数字资产担保融资业务具备先天优势。

一是市场需求旺盛。传统融资中,农业经营主体因其所拥有的有效担保资产不足而融资困难,而数字赋能可以为政策性担保市场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三农”领域数据资产极为丰富,这些数据资产不仅涵盖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信息,比如种植、养殖、气象、土壤等数据,还包括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如人口、教育、医疗、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利用好农业企业合法拥有的数据资产作为担保物,可帮助农业经营主体打破对实物资产的依赖。

二是客户群在数据资产入表管理上更加规范。农发行客户群主要是“三农”领域及相关国有企业,以农发行安徽省分行为例,国有控股企业客户数量占比达90%。他们拥有大量与公共事业、农业生产等密切相关的数据资产。在数据资产管理上,他们遵循严格的会计准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种规范性不仅体现在数据的采集、存储和处理环节,还贯穿于数据的分析、应用和共享全过程,客户群数据资产管理的规范性也有助于降低融资过程中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和成功率。

三是农发行资产评估体系健全。不仅涵盖了数据资产的评估标准和流程,还注重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如内评、外评体系、定期重评制度,能够准确评估客户数据资产的价值,为担保融资业务提供有力的支持,通过对数据资产的评估、监测和处置机制,对农业经营主体的现时经营状况有所了解,就能及时做出合理的风险规避行为。

三、数据资产融资担保业务面临的挑战

(一)数据管理生态建设滞后。一是配套法律法规亟待完善。现阶段,虽然已经出台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但大都是指导性原则性的,不同部门之间出台的文件关联性不强,实践中很难直接落地运用,难以适应新问题、新挑战,不利于对数据要素权利归属的确认和充分保护。二是监管制度亟待建立。数据资产融资担保业务作为新兴业务,不仅涉及企业社会经济活动,更可关乎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现实风险,相关监管制度及措施必须及时跟进,既包括对金融机构数据资产担保融资业务的监管,也包括对数据评估、登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需要不同监管部门相互配合,加强横向协调沟通,避免出现监管过度或监管不足问题。

(二)数据资产评估风险。一是数据资产权属难以准确界定。数据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可能相分离,受使用条件、市场前景等不同因素影响,导致各项权利在价值上存在差异,难以准确评估。尤其是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数据的环节较多,数据标准化率较低,受天然的客观因素影响,数据资产会计处理问题更加复杂,数据资产确权存在挑战。二是担保物价值波动较大。由于数据资产的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技术更新、数据规模、市场变化等,导致其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且同一项数据资产可能在不同场景、环节中应用,其价值也不同,尤其是农业企业所拥有的数据集,易受市场、环境等客观因素影响产生波动,缺乏稳定性强的估值模型,评估人员很难掌握全部应用场景,也很难评估其潜在价值。三是数字领域人才缺乏。数据资产评估不仅需要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术支持,数据的分析和理解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造成数据资产评估需求和人才供给矛盾较突出,金融机构数据资产内外部评估领域专业人才相对匮乏,缺少相应的评估模型及评估经验。

(三)数据登记处置风险。一是担保有效性风险。目前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数据资产的登记系统或者交易所,也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确认登记效力,登记平台的多样化,导致某一平台发放证书的数据资产在其他平台能否被接纳、确权并不明确,潜在影响未来执行质权变卖质押物时买受人的购买意愿。二是登记查询困难。由于无统一的权属查询、公示平台进行查询,且各平台登记标准、信息完整度、合规性审查程度、登记信息更新时限等不一致,导致数据要素交易质量参差不齐,影响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打击企业参与场内数据交易的积极性,金融机构也很难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增加了担保审查风险。三是数据资产重复质押风险。数据资产具有无形、易复制等特点,全国数据登记平台暂未联网,可能会因信息不对称在多处质押,而金融机构因难以全面查证押品担保情况,可能出现质权纠纷甚至丧失质权风险。四是数据资产处置风险。由于数据有特定的适用场景,对买方有一定的限制。数据资产的定价和交易难以标准化,潜在的买方可能对数据的质量和准确性存在疑虑,使得数据资产的买卖双方在价格、交易方式等方面难以达成一致。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和市场风险,进一步增加了数据资产处置的难度和不确定性。

(四)数据资产合规风险。一是质押数据的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互联网2024年数据泄露风险态势报告》显示,全网监测并分析验证有效的数据泄露事件有37575起,其中银行业高达6333起。数据资产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可能涉及敏感信息,其存储、传输、使用和保护都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若技术出现漏洞或更新换代,可能给质押操作带来安全隐患。二是数据的合规风险。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必然带来对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护的挑战,披露的信息如何在交易中既不出现侵犯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又能充分利用数据资源提高市场主体的竞争力,且满足数据合规和信息安全要求,是数据资产权利的各方都要考虑的问题。三是隐性债务风险。数据资产往往涉及大量的公共数据,这些数据一般集中在政府部门手中,如居民企业用电量、用水量、电信数据、交通数据等,通过数据资产入表进入相关平台公司财务账簿,与这类企业办理数据资产质押业务,无论是还款来源还是用途都可能涉及政府隐性债务的风险。

四、数据资产融资担保业务发展对策

(一)完善企业数据资产担保的法律依据。一是确保企业数据资产担保于法有据。关于权利质权的范围,《民法典》采取了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予以明确,未明确规定企业数据资产的权利属性,可能对数据资产担保合法性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为提升数据产品质押的合法预见性以及维系市场秩序的稳定性,相关金融机构人大代表可提请立法机关在《民法典》中规定数据为权利质权的一种类型,从法律层面明确数据资产担保的合法性。二是要建立以数据资产登记法律法规为核心制度的登记依据。登记依据是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体系的核心,需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来确立数据资产登记依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推动《数据资产登记管理办法》专项立法,进一步明确数据资产登记的定位、目的和登记效力,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企业数据资产为企业财产权范畴,界定数据资产登记的适用范围及自愿申请登记的条件,明确登记机构的性质及其服务职责,规范登记的流程和权属界定的标准,明确数据资产登记证书的构成要件及其编码的方法等。

(二)完善数据资产评估。一是加强合规性审查。借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详细的资产尽职调查,如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数据资产的权属问题进行法律尽调和出具合规性报告,从数据收集、开发、使用、流通全过程检查和记录数据资产的来源合法性,确保来源清晰可查,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的潜在风险。二是加强价值评估。由于数据资产的无形性和价值多变性,传统的资产评估方法往往难以直接应用,在实际操作中,可综合运用成本法、市场法多种评估方法,并结合行业专家的意见,得出相对合理的估值结果。三是建立动态重估制度。及时反映数据资产价值的变化,跟踪数据资产相关政策、行业、环境变化可能对数据资产价值的影响,基于重估结果,及时调整质押物的估值、质押比例或要求补充担保,确保融资风险始终处于可控范围,必要时要求补充质押物或提前还款。加强与保险、担保公司合作,开发“银行+保险+担保”联动产品,利用政策性资金撬动整个市场参与。四是加大人才储备。加强科技人才招聘,持续优化人员配置,缓解科技型人力资源与高质量发展要求不匹配突出矛盾,采取多种措施为专业人才干事创业搭建平台、创建条件,同时持续规范评估工作和培训机制,为长远可持续发展打牢人才基础。

(三)开展多元化登记。一是择优选择交易所。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尽可能选择交易量大、覆盖范围广、对数据资源和数据产品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开展实质性审查的交易登记平台进行数据资产的登记,探索与登记平台合作开展“数据资产登记+金融”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综合采用多种登记方式,尽可能降低担保落空的风险,以最大程度地保障质权的法律效力和公示效果,可以按照知识产权质押的方式就数据资产的质押进行登记,通过公证机构对质押合同和数据资产进行公证,或者利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去中心化的质押登记系统。二是规范登记要素。对质押的企业数据产品的描述性信息应当包括“数据产品的名称”“数据产品的规模”“数据产品的更新频率”“数据产品的存证证明”,通过上述信息锁定出质人价值特定的企业数据资产基本能够实现“合理识别出质人数据资产”的标准。三是保持数据资产登记信息的更新。可要求质押人定期提交数据资产使用报告,包括数据更新、应用情况、市场反馈等信息,确保数据资产的登记信息保持最新。

(四)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一是确保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一致。增强对质押数据的实际控制,充分利用加密、区块链、NFT等技术手段,加强对质押数据的实际控制,确保数据资产的安全性和不可篡改。二是确保质押过程中的数据安全。采用先进的数据加密和隐私保护技术,实行严格的数据访问控制和审计机制,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建立定期维护和更新机制,应对技术更新换代带来的挑战。三是践行数据保护原则。如数据的匿名化、脱敏处理等,以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道德性,“数据二十条”明确指出,企业在涉及到个人信息的数据时,应推动数据处理者按照个人授权范围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数据,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采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确保数据资产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同时数据的获取、使用和处理需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机构,负责数据资产的日常监管,包括访问控制、使用记录、安全审计等。

(五)加强数据担保贷后管理。一是控制质押比例。质押比例是控制融资风险的重要手段。由于数据资产的价值波动较大,业务开展初期应控制在较低范围,原则上仅作为补充担保方式,具体的质押比例设定需要考虑数据资产的流动性、价值稳定性,结合市场环境、企业信用状况、融资期限等,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阶梯式的质押比例,即随着质押物价值的增加,逐步提高质押比例,以更好地平衡风险和融资效率。二是谨慎处理公共数据资产质押业务与政府债务之间的关系。申贷项目要避免公益属性,还款来源要避免和财政相关,对资本金和还款来源要穿透管理,项目决策主体或主导方要避免为政府,分析融资主体账户资金交易以辨识地方政府是否实际承担了偿债责任。三是加强协议管理。金融机构可考虑在质押协议中设置有关底层资产权属真实性的专门的陈述保证条款,以及相关的违约条款、风险分摊条款等,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尤其是在数据安全性、数据保密性、数据权证有效期更新、价值保证申明、不得二次质押等方面进行约束,尽可能保护银行利益不受侵犯。在融资和质押期限设置上,充分考虑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如果融资期限比证书期限长,则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在数据资产发生重大变化或登记证书到期前,要求企业及时进行更新确权和重新登记。